8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的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这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提交审议的这部草案,在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了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规定;明确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规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增加了推动企业、科研教学单位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规定;明确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工作考核评定,应当听取所服务对象农民的意见。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技推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突出公益性,避免研究与实践脱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文盛在分组审议中说,去年参加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执法检查,今年又专门到基层做调研。从基层反映的情况看,现在抓紧修订出台农业技术推广法非常必要,也很迫切。并且,要高度重视这部法的公益性,国家要增加投入。因此,对修正案二审稿总体上表示赞同,也希望并支持修正案表决通过。
邓秀新委员表示,草案第二十条,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应该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列为研究课题,提得非常好,解决了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的问题。但是光这样写还不够,因为农业科学研究的经费主要是由科技部门和农业部门立项支持,建议改为“科技立项部门、农业科研单位和学校应把农业生产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技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这样就比较全面了。
明确基层农技推广站监测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尹成杰在分组审议中提出,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检验、检测和监测职责,完全符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现行工作状况。我国现行农业管理体制只设县级机构,乡里没有农业局,只有农业科技推广站。如果我们只靠县农业局来检验、检测和监测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根本做不到的。因此,长期以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一直承担着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验职能。这是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职能的落实和延伸。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基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基本上与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一套人马,可以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来实施联合建设。
实际上,目前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就承担着这样的任务。从法律层面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上述职责,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延伸监管链条,有效强化监管措施,大大提升工作效率。
建立农业技术安全性认证制度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马豪辉在发言时说,现在留在农村务农的农民,文化程度大多在小学到初中之间,不容易分辨农业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为防止一些人或集团片面追逐利润,罔顾农产品的安全质量,应考虑建立农业技术安全性的认证制度,即在允许农业技术作出规范推广前,先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验证机构对该项农业技术是否具有安全性作出认证。
为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试验,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之后,加上“并且事先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认证机构评估认证,确认具有安全性,并获得安全许可证”。
另外,第三十八条增加了一款内容:“没有获得安全许可证的农业技术,如因不具有安全性的认证而推广,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