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农技推广机构明确为公益性 不再搞有偿服务
  • 作者:编辑洋洋 来源: 日期:2012-9-1 人气: 标签:
         中国网8月31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3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谈到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时,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称,农技推广法经过近20年实施后重新修正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八个明确”。

      一是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公益性推广由国家各级推广机构承担,经营性推广由其他多元主体承担。

      二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农业技术推广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配置技术资源,盈利性组织不会大范围、长时间介入。在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这次修改,把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明确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七项公益性职责,不再搞有偿服务。这对稳定机构、健全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将起到十分重要作用。这是这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对农民实行无偿服务,开辟了增加农民投入的新渠道。

      三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和管理体制。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和区域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与原法相比,新增了区域性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目前主要有“以县为主管理”和“以乡镇为主管理”两种模式。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因地制宜,二是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

      四是明确多元化推广组织的法律地位。这次修改,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确定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肯定了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业示范区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这12类组织,可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也可以开展有偿服务。对多元化组织开展经营性服务的,可享受国家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包括编制、人员结构、知识结构、考评制度等。农技推广法正式实施,依法落实编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六是明确农技推广工作规范。如要按规划、计划推广,推广的技术要经过应用示范和安全性验证,要坚持自愿原则,要提高推广效率等。

      七是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明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给予补助、明确中央财政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补贴责任、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

      八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上述三个方面,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农技推广机构到推广人员,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都涉及到了,是依法规范农技推广工作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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